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綜合以上的說詞和證據,法官認為婚姻應該由兩人共同生活,協力以達圓滿,在婚姻關係中不應該有不誠實、欺騙的行為發生,這對婚姻本質都會造成嚴重破壞,儘管在曖昧對話中看不出人夫與小三確實有連結,但侵害配偶權行為,並不以通姦或相姦行為為限,若夫妻任何一方,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,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,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情節重大;針對這起案件,法官最終也決定2人(人夫、小三)分別得賠償正宮5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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